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时间:2022-12-30 17:02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阅读量:171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现金分红0.13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红利转移: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会期和日期
本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22年5月12日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行年份:2021年。
2.分配的对象: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准则第7号——股份回购》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
3.差异化红利转移方案:
差异化红利计划
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分配基数为公司权益分派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本减去回购账户中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份3,528,060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息的计算基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除权参考价的计算公式如下:
除息参考价=÷
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权益分派仅进行现金红利分派,不存在股份分派或转增分派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流通股的变动比例为0
若公司总股本为245,548,776股,扣除回购账户中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数3,528,060股,则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242,020,716股。
每股虚拟现金股利= ÷总股本= ÷ 245,548,776 ≈ 0.1281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除息参考价格=÷=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配送实施措施
1.实施措施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息委托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在登记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资金结算系统,登记并派发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发放
2.自分布对象
存入公司证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为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扣税说明
对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现金分红0.13元, 持股期限不满一年(含一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现金分红0.13元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其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款,证券公司及其他份额托管人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转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本公司在公司收到税款的当月,公司将缴纳税款
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不足一个月的,股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QFII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及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公司统一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除后每股支付现金红利0.117元相关股东认为其股息,红利所得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在按规定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投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沪股通)a股的港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进行分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除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117元
对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所得税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3元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咨询方法
如果您对本次股权分配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部门:公司证券法律部
特此公告。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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